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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http://www.xjzs114.com      2004-3-13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注册会汁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依法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本会在新疆维吾尔由治区境内不设立分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协调、监督、管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依法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行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 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务所设立的有关事宜,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二) 负责审批、管理本会会员; (三) 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 制定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的监督检查; (五) 组织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六) 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新疆考区的考试工作; (七) 依法审批、监督、管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开展业务; (八)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 大力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扩大社会影响,获得广泛支持,推动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开展; (十) 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经验与方法; (十一) 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十二) 办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协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均为本会团体会员。会员入会需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以聘诸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六条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或依照原规定经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中在事务所工作并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其他为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可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任务; (七)完成协会季托的任务。 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期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条 有关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三)选举本会理事;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推选或聘请本会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聘请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六)审议、批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名誉会长两人;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推选或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章 咨询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咨询委员会,聘请咨询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建议,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政府事业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The xinjia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01Intants,缩写为XJICPA。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乌鲁木齐。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特别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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