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工业大学200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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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xjzs114.com 2004-12-28
湖北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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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了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业大学。国家代码:10500
第三条 学校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南湖(430068)
第四条 学校法人代表:熊健民
第五条 学校层次及性质:我校是湖北省属重点多科性大学,属第二批录取的国家公办本科高等院校(部分专业根据国家政策提前录取),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2002年学校通过“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整体条件省级评估”。
第六条 办学特点:以工科为主,文、理、经、管、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七条 招生对象:招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考生。
第八条 招生工作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评价,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及湖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规定及实施细则。
(二)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本校招生来源计划。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七)根据招生情况对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学科建设及专业设置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支持配合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自主、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并及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招生来源计划包括招生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名称及代码以教育部颁发的为准)、招生人数、招生类型、培养层次、学制、外语语种、学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类型有艺术类本科、普通本科、高职(大专)、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等。根据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自主、合理地确定招生类型。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经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其它收费项目。学校根据湖北省物价部门的统一规定制定每年的学费及各项收费标准,并通过相关媒介向考生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属第二批录取的本科院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第二批本科院校的录取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制定实际录取分数线。部分专业按国家规定提前录取,专科专业按当地录取批次安排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师资情况,我院目前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院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够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学校根据各专业志愿填报情况确定专业录取分数线,由计算机根据预先设置的程序及考生的志愿信息进行自动分专业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剂;对无法满足其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专业志愿之间一般存在2-5分的级差。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1)艺术类本科专业英语成绩不得低于60分,数学成绩计入总分;
(2)文艺、体育特长生专业合格、文化成绩上线以后,还需参加我院面试。
第五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办公室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我校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措施。
(一) 奖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可评定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校“自强奖学金”。标准为:
国家奖学奖 一等为6000元/年,二等为4000元/年;
省政府奖学金 一等为3000元/年,二等为2000元/年
校内自强奖学金(标准待定)。
2、获得校级“大学生标兵”称号者可获得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3%评定;获得校级优秀大学生称号者可获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0%评定;获得系级“优秀大学生”称号者可获得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2%评定。
3、单项奖学金:(1)学习成绩优秀奖;(2)学习成绩进步奖;
(3)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4)优秀学生干部奖;(5)优秀贫困生奖;(6)科技活动创新奖;(7)见义勇为奖。此外,还设若干学生活动比赛奖。
(二) 助学措施
1、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2、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困难补助。
3、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符的有关规定按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每年年初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订,学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下设二级学院的招生章程由各二级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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