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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闻网乌鲁木齐5月26日消息 5月23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乌市首例学生因被开除状告学校案。
由于这是一起特殊的案件,法院对这起案件以民事案和行政案分别立案。
姗姗原是新疆某学院舞蹈系中专学生,2004年4月12日,学校以17岁的姗姗有“坐台”行为而勒令其退学,丑闻迅速从学校传到校外,两年来姗姗的父母为还爱女清白四处奔走。最终,姗姗以受教育权和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学校撤销“勒令退学”的行政行为,并要求学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5月23日,姗姗向记者哭诉了被开除事件经过,2004年3月14日,她和几个同学及好友到淇淋吧玩,当时她喝点酒,一小时后回到姥姥家。
刚到家,学校就打电话让她立即回学校,否则就开除她。
姗姗说:“当时,老师说我的‘坏行为’都被摄像机录了下来。我要求看一下录像,遭到拒绝后老师让我老实交待写检查。直到4点多,老师才打电话让我父母接我回家。”
事后,老师常找我谈话,有一次还让我把那天晚上的事实交代出来,否则就开除我,他的意思是让我承认‘坐台’,但我从来没做过那事。过了一个月我就被学校开除,学校还把处理决定张贴在了教学楼的门口进行公示,并在学校广播了处理决定,但别人却没受到处分。”姗姗说。
法庭上,学校坚持认为,校方的处理正确,因为没有损害事实,不存在侵权。
围绕着“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是否存在”这一争议焦点,原被告展开了辩论。
姗姗的代理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时培勇律师说,被告作出对原告的处理无法律依据,所谓的调查是违法的,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调查和认定,学校并无这样的权利。显然,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就原告诉被告通过学校广播、张贴对其处理决定一事,被告方不承认通过张贴、广播方式公开宣布对姗姗的处理决定,老师仅在课堂上宣读了处理决定并未公示。
时培勇律师说,这足以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的存在,校方只能将合法的处理决定向姗姗本人送达。
被告方没能当庭提交勒令姗姗退学的事实依据。
就原告方请求的“被告撤消处分决定,在校园内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方称在商量后给予答复。
如果学校同意调解,行政案也不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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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大学生拿回毕业证
2003年4月15日,喀什师范学院大四学生赵健,因在校与同学打架被喀什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学校当年5月12日开除其学籍。
学校开除他的依据是该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规定:“致人轻伤者……开除学籍。”而被赵健打的同学经鉴定是轻微伤。2004年底,自治区教育厅责令喀什师院恢复赵健学籍,并发给毕业证书。这是我区首例被开除学生状告学校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