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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生委员会,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
“高考移民”直接侵害我区考生的切身利益,也是破坏我区稳定、安全、团结的大好局面的重要因素。近几年来,“高考移民”在我区逐年呈反弹趋势,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坚决打击、认真清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教学[2007]10号)精神,巩固、加强综合治理国家教育考试环境成果,现就进一步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做好普通高考报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强普通高考报名政策的宣传工作,尽可能让每个考生和家长都清楚高考报名资格条件中关于学籍和户籍的具体要求。各地、州、市招办必须在每一所民办中学,组织所有考生和家长,集中宣传、学习自治区高考报名相关政策规定。
二、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要严格按自治区教育厅和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成立由教育、公安、纪检、民宗委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和完善“三级负责制”,即由中学、各县(市)、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分级负责。
三、建立中学、地(州、市)两级公示制度,对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信息进行长期公示。具体办法是:先由学校将考生的详细信息进行校内公示;地(州、市)招办在各地教育招生网上公示各校报名考生名单,所有报考考生的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至少一个月。举报电话和信函由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并回复。
四、各地(州、市)招办应采取网上核查的办法查验考生户籍的真伪。对高中阶段转入我区和身份证号不是新疆的考生的户籍情况及民办中学的考生,必须在户籍网上逐个核实。
五、各地(州、市)招办对有具体姓名的被举报考生,必须安排专人入户调查、核实。
六、经查实的“高考移民”考生,将按要求汇总上报,同时将在教育部的“阳光高考”网站平台上公布。
七、对于组织、参与,为“高考移民”在学籍、户籍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便利者,一经查实,将严格按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